有人要賣孩子,越南“媳婦”薛某幫人介紹買家後獲利2000元。在嘗到甜頭後,薛某及其同居男友龍某負責尋找“賣家”,而其越南老鄉錢某負責尋找“買家”。警方根據群眾舉報調查錢某,最終將計就計趕赴沂水將等待交易的薛某 、龍某以及他們雇來的黑車司機王某全部抓獲。到2012年7月案發時,薛某共拐賣兒童四名,獲利10500元。1月3日,記者從青島市中院獲悉,薛某因犯拐賣兒童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,其餘幾名被告人也均獲刑。
  舉報越南媳婦涉嫌拐賣兒童
  錢某是越南人,據其陳述,5年前被騙至青島,並和黃島區理務關鎮某村一村民登記結婚。2012年7月初,有村民撥打110報警電話稱,錢某涉嫌拐賣兒童。接到報警後 ,警方立即著手調查。經詢問,錢某承認曾經兩次參與拐賣兒童的違法犯罪活動。“我只是幫忙牽線搭橋,周圍有些夫妻不能生育,我就幫人家聯繫下。”她表示,這些被拐賣的孩子都是由遠在臨沂的越南老鄉薛某提供的。
  當晚,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期間,薛某給錢某打來電話表示又有一個嬰兒要賣,讓錢某尋找買主。經做工作,錢某同意配合公安機關抓獲薛某等其他犯罪嫌疑人。很快,錢某謊稱已經找到買主,並和薛某約定2012年7月6日下午到臨沂市沂水縣汽車站附近交易。當天下午,公安機關趕赴約定地點,在沂水縣汽車站一舉將正在等待交易的薛某、龍某、王某抓獲歸案。
  供述同居男友幫忙聯繫賣家
  記者瞭解到,龍某是薛某的同居男友,而王某則是二人雇來的一名黑車司機。到案後 ,薛某等人對其罪行供認不諱。薛某表示,2010年初,一個叫“玲玲”的女孩說想把自己剛出生的孩子賣掉,讓其幫忙聯繫買主。後來,薛某通過周圍的親戚朋友,聯繫到一名男子,並以2.2萬元的價格將這個嬰兒賣掉。事後 ,“玲玲”給了其2000元的“辛苦費”作為報答。
  嘗到甜頭後 ,薛某便和同居男友龍某有意識地搜集此類信息,嘗試做此類“生意”。2012年5月的一天,一張姓婦女找到薛某,稱有一名一個月大的女兒想送人,要點“撫養費”。隨即,薛某便打電話找到遠在黃島的越南老鄉錢某,讓其幫忙聯繫買主。幾天后,錢某回話稱,身邊有一位姓樊的人正想領養一個孩子。雙方約定了價格後,薛某和其同居男友龍某趕往諸城市的一個加油站附近交易。事後,薛某拿到1000元好處費。
  僅10多天后 ,在得知隔壁村有村民剛生了一名女嬰,並想賣掉後 ,薛某和龍某聯繫到錢某。很快,錢某聯繫到另外一對不孕的夫婦,並商定以2.6萬元的價格成交。事成後,薛某將得到的9000元辛苦費分給錢某1500元。
  判刑薛某獲刑15年處罰金10萬
  2012年7月初,又有人因要賣孩子聯繫到薛某。此時,薛某對於錢某已被公安機關查獲的消息毫不知情,就給錢某打電話。於是出現了本文開始的一幕。
  據王某供述,事發當天,薛某給其打電話要借車用。王某稱,他知道薛某是為了拐賣嬰兒租車用,因想以後跟著對方一起乾,所以王某便同意開車出動和其一起去,沒想到第一次就被警方抓獲。
  薛某等4人隨後被以拐賣兒童罪提起公訴,經市中院審理查明,薛某、龍某、錢某、王某以出賣為目的販賣嬰兒,其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薛某參與拐賣兒童四名,龍某參與拐賣3名,錢某參與拐賣2名,王某參與拐賣1名。法院認為,薛某、錢某、龍某均是主犯,應該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。王某在其所參與的一起拐賣兒童犯罪中,所起作用較小,是從犯,依法對其從輕處罰。最終,市中院近日一審判處薛某有期徒刑15年,並處罰金10萬元;判處龍某有期徒刑10年,並處罰金5萬元;判處錢某有期徒刑4年,並處罰金1萬元;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,並處罰金2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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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拐賣兒童最高可判死
  根據我國刑法,拐賣兒童罪,是指以出賣為目的,拐騙、綁架、收買、販賣、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。其中,“兒童”一般指14周歲以下的人。拐騙、綁架是指行為人以欺騙、利誘等手段,或者以暴力、脅迫或麻醉等方法,將兒童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,使其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;收買指在出賣之前支付錢物,購買兒童;販賣是指將已控制在手中的兒童轉賣給他人 ;接送是指在拐賣兒童過程中,負責藏匿、看管、轉換車船等中間轉運。
  刑法規定,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,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。犯此罪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;情節嚴重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: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死刑,並處沒收財產。
  記者 李保光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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